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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 題:得意的笑 這幾月來快把以前的規範企業 保護我們小投資人的規定
時 間:12/13/2008 3:35:31 PM


給敗光光了!!!!

之前改會計規則 允許企業可以暫時不列損失 (例如公司買到地雷的債券)

現在又允許企業對---""海外子公司"" 可以無上限借貸 等於又讓財報透明

度更低 我們國內投資人也承擔更大風險

以前的許多規定 規則 就是因為害怕企業舞弊等原因...所定的

現在幾乎都在亂搞 不能只為了要救財團---就想到先犧牲散戶阿!!!

萬一以後企業幣案又更多 那個對社會打擊較大??

我認為保護大眾財富與權益 比保住企業更為優先

我沒有正義考量 完全是基於利益衡量

我認為危機處理時 不應為眼前而再創造未來的危機 代表這是錯誤做法

大家以後小心 公司上下其手的空間 被官員越開越大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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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業海外子公司融資 大鬆綁 2008-12-10
記者雷盈、李淑慧台北10日電】景氣差,台商營運慘澹,金管會為了拉企業一把,昨日修改相關法規鬆綁企業借款額度,以後企業海外子司間的融資限額,將不受企業淨值40%限制。此外,企業子公司之間可互相擔任保人,讓企業跟銀行貸款更方便。
金管會官員表示,為了讓企業財務運作更彈性,母、子公司彼此資金可融通,因此修改「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」,即日預告法規,預期明年初可實施。

官員表示,此次修法共從兩方面放寬,一個是企業海外子公司間的融資額度,原來規定企業直接或間接投資的100%持股海外子公司間,如果進行1年以內的資金借貸,貸款金額不得超出被借方公司淨值(資產減負債)的40%;但修法後將不受40%限制。

但官員強調,上述修法只有海外子公司適用,企業在台灣的子公司相互融資,仍要遵守40%的限制。

另外,金管會也放寬企業背書保證對象。

官員表示,過去企業要跟銀行貸款,須出示保人。且法規規範保人須由企業本身持股50%以上的公司擔任,也就是母公司與子公司,或子公司與母公司之間互保。

但修法後,除了上述條件可擔任保人,也可由企業百分百投資的子公司之間互為保人;換言之,除了母、子公司可互相做保,子公司之間也能互當保人。

官員舉例,以前是母親跟小孩可以互相當對方的保人,現在兄弟之間也能互當保人。

金管會強調,修法後,企業資金調度可望更順暢,不僅打破融資額度上限,也開放保人資格。在全球經濟持續衰退,景氣前景不明的情況下,修改相關法規可讓企業全面掌握、調度海外分公司營運狀況及資金分配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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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 到 2 頁,共 19 則
2008/12/13 02:42 pm [所有討論] 近幾月來把以前保護投資人的規範快敗光光--大家小心
freshma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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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薦此文章 推薦 引用 拓海愛大海 於 2008/12/13 02:07 pm 發表:

好文!推! 顯示引用的全文
好文!推!

「......會計規則 允許企業可以暫時不列損失 (例如公司買到地雷的債券)......」

這樣下去,財報的可參考性,將越來越低!
再推好文

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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